本是同村熟人,且自身尚欠对方钱款,一男子却利用对方信任,以虚构转卖公司车辆的方式,多次骗取钱财用于个人消费。近日,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诈骗罪对伍某甲提起公诉。
伍某甲与伍某乙是同村邻里。伍某甲在广东务工期间,因手头紧张,得知伍某乙有换车意向后,遂起意行骗。2024年4月,伍某甲通过微信联系伍某乙,谎称其公司配有一辆丰田越野车供其使用,因其本人酒驾被处罚无法驾驶,愿以30万元价格将该车出售给伍某乙,并承诺5月初即可将车交付。为取得信任,伍某甲还从网络找来同款车型链接发送给伍某乙,声称可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因伍某乙当时正在使用的三菱牌汽车,正是此前通过伍某甲转让的“公司车辆”。伍某甲认定,凭借这层过往经历,伍某乙必然会相信他的“卖车”说辞。果不其然,伍某乙很快表达了购买意愿。
在伍某乙表示购车意向后,伍某甲即以需支付定金为由,诱骗对方转账。事实上,伍某甲所在公司并无所述车辆,其虚构此事,既为缓解伍某乙追讨旧债的压力,亦图谋骗取对方手中钱款以供自己使用。自2024年4月至10月间,伍某乙先后向伍某甲累计支付“车辆订金”18000元,伍某甲将所得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期间,伍某乙多次要求看车或办理过户,伍某甲均以“车辆不在身边”“被他人开走”“款项未结清公司不过户”等借口搪塞拖延。后伍某乙要求退还订金及此前借款,伍某甲因钱款已挥霍且手头拮据,无力归还。在多次追偿无果后,伍某乙最终选择报警。
经查实,伍某甲所在公司根本没有所谓的“丰田越野车”,其所述卖车事宜全为虚构。港南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伍某甲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以诈骗罪对伍某甲提起公诉。
本案中,伍某甲利用“同村熟人”的身份优势和过往交易建立的信任,实施诈骗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益,更破坏了邻里信任,最终难逃法律制裁。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熟人”不等于“安全”,涉及钱款往来尤其是大额交易时,务必保持清醒头脑。
编辑 黄璐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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