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文/图 实习生卢紫妍
去年10月,莫女士在南宁市民主路的“恩熹医学整形”机构(以下简称恩熹机构)做了两项医美项目。莫女士称,做完项目后脸部出现过敏反应,有针孔红肿、起风团等症状,经过近5个月治疗才好转,花费4600多元。莫女士认为机构应当承担责任,要求退回本次操作费用及未消费余额共计2.96万元,并赔偿医疗费及误工费,双方协商未果。7月28日,涉事的南宁市恩熹妙龄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大股东莫某回应称,莫女士脸部过敏与该公司无关,公司操作流程合法合规。
反映:做医美后脸部过敏
据莫女士介绍,她在恩熹机构做医美已有数年。2025年1月,她预交3999元购买一美肤医美项目,同年5月13日补交15801元,合计1.98万元购得三次该项目,折合每次6600元。此外,她原持有的“修龄肌秘”剩余一次,经双方协商升级为该项目。当日她首次接受该项目操作,采用机器配合针剂,未出现异常。
莫女士表示,同年10月22日,她再次到店,支付9800元购买“黑金炮”项目两次,并于当日同时接受“黑金炮”和美肤项目操作。此次全程仅用针剂,未用机器,且机构未像首次操作时提供抗过敏药物。术后其脸部立即红肿、出血,工作人员称属正常现象。

莫女士脸部过敏时所拍的照片。受访者供图
“我一直在该店做‘修龄肌秘’项目。”莫女士说,此前做完项目虽会有注射部位红肿,但三天内自行消退,此次却持续加重。同年11月1日她向机构反映,工作人员让她自行买药服用却无效。11月11日,莫女士依然未好转,机构给她注射治疗六七天,停药后复发。随后她转至三甲医院治疗,花费4600余元。莫女士说,直到今年3月才治好。
7月27日下午,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采访了莫女士。她提供的过敏发作照片和视频显示,两侧脸颊可见淡红斑疹、色素沉着、皮肤干燥粗糙。病历显示,2025年12月1日,自治区人民医院病历诊断为“面部皮炎”,2026年1月12日诊断为“慢性荨麻疹”。

莫女士病历显示“慢性荨麻疹”。 受访者供图
莫女士认为恩熹机构操作不当导致过敏,影响她两个多月正常工作,她要求恩熹机构退回本次操作费及未消费余额共2.96万元,并赔偿治疗费和误工费。近日,机构仅同意退回未操作的项目款8100元,本次操作费用退回一半,莫女士表示不认可。
回应:过敏与机构无关
莫女士称,与她建立服务关系的南宁市恩喜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喜公司)现已更名为南宁市妙雅香菲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妙雅公司),实际收款方南宁市恩熹妙龄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熹公司),两家公司系关联共同经营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涉事医美机构。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 卢荻摄
爱企查显示,妙雅公司与恩熹公司注册地址相同。妙雅公司成立于2023年12月8日,莫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并持股90%,企业标注为经营异常;恩熹公司成立于2025年1月20日,法定代表人为廖某,莫某在该公司持股79%,为大股东。
7月28日,记者来到涉事门店,只见店内公示的诊所备案凭证、营业执照均显示为恩熹公司,诊所备案时间是2025年5月15日。
记者电话联系上恩熹公司大股东莫某。莫某称,此次莫女士出现面部过敏与该公司无关,他并不清楚术后她是否去过其他机构做过什么项目。今年初,莫女士已向南宁青秀区卫健局反映,卫健局已作出回复。莫某强调,该公司的操作流程都是合法合规的。
自称恩熹公司负责人助理的刘先生向记者表示,门店经营主体已经变更,之前是别家公司在做,2025年5月15日他们方才接手。莫女士之前交的钱和做的医美项目都是前一家公司的事,仅有2025年10月22日是该公司操作的,其中也只收了9800元。
对于莫女士质疑两次项目操作流程为何不一致,刘先生回应,具体操作方案由医生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制定。至于本次术后未开具抗过敏药,刘先生解释:“说明她当时不需要。”若莫女士有诉求,建议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莫女士脸部过敏时所拍的照片。受访者供图
观点:举证责任需厘清
根据莫女士出示的支付凭证,2025年1月5日,她通过微信转账3999元到门店工作人员黄某个人账户;2025年5月13日,支付15801元至恩喜公司;2025年10月22日,支付9800元到恩熹公司。
记者了解到,莫女士今年初向12345热线投诉。青秀区卫健局回复称,涉事商家拒绝退费、拒绝承担莫女士就诊产生的医疗费,并拒绝行政调解。该局不具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资质,建议双方通过鉴定或民事诉讼划分责任。莫女士打算继续向卫健、市场监管部门反映,不排除起诉涉事商家。
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福冬分析认为,若医美机构仅以“不清楚消费者是否去过其他机构”“流程合法合规”抗辩,不足以免除自身责任。莫女士术后当即红肿、出血,症状持续并多次反映,机构也曾介入处理,形成连贯时间线。机构作为实施方,应提供病历、操作记录、产品来源、人员资质、风险告知及术后处置记录等证据,证明操作规范,不能要求消费者单方举证全部问题。
但时间先后不等于医学因果关系,莫女士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仍需证明损害与本次操作有关,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鉴定明确。
此外,即便门店经营主体变更,若品牌、场所、人员、会员服务持续沿用,则不能简单以“属前公司业务”推责,应查清实际收款方、操作方及服务承接主体,由相应主体承担退款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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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徐丽青
校对 黄少华
责编 王斯 唐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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