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在广西南北高速公路大塘服务区发生一起轿车内财物被盗窃案件,大塘派出所民警将犯罪嫌疑人带回,收取对方2.5万元后修改了陈述笔录,将犯罪嫌疑人放走(详见本报2017年7月13日报道)。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两名原警务人员被判处实刑,两名涉案协警获缓刑处罚。
南宁市邕宁区法院认定,大塘派出所原教导员谢某璋、原值班民警李某剑、当天值班协警雷某桦、廖某桃的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以徇私枉法罪判处谢某璋有期徒刑7个月、李某剑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雷某桦、廖某桃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继续追缴4人收取的违法所得2.5万元。
▲本报2017年7月13日报道的版面截图。
其中,李某剑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理由主要为当天失窃车主不配合调查,离开现场并带走涉案物品,导致公安机关无法立案;检方取证证据为现场扣押涉案物品照片,其中到底有多少被盗现金,如今无法确定。
李某剑上诉案,11月20日在南宁市中院开庭审理,目前还未宣判。
来源丨南国早报记者蒋文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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