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上百名职工遭拖欠工资,法院通过变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及时为职工们挽回损失;企业因拖欠员工工资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后,企图以变更法定代表人使限高措施“失效”,法院抓住对方要害及时变更限制对象,最终迫使其履行义务……2017年,广西全区法院为兑现弱势群体的权益、解决执行难,与被执行人屡屡上演“智斗”。
典型案例1
法院抓要害及时更新“限高”对象
申请执行人李某海等11人系广西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老员工。因公司业务调整,一批老员工不得不选择离职。但公司因自身经营状况出现较大波动,一直没有及时将工资保险等结算清楚。此后,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11份仲裁裁决书,裁定该公司应向11名员工支付劳动报酬等总计90余万元,但公司未履行义务,法定代表人也不见踪影。
在2017年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期间,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发现该公司更换了新的办公场所。法院通过对查控系统工商登记信息的“回头看”,与最高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对比后,发现该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的法定代表人已被更换。
兴宁区法院果断更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信息,将新的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限高范围。最终,被执行人公司与11名申请人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已经得到实际履行,系列案件得以告破。
典型意义:
灵活运用“限高”措施突破系列案
当发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特别是实际控制人更换后,执行法院分析,被执行人的新控制方投入资金购买新办公场所、履行能力有一定保证,且此时既会更积极开展业务、也更容易受到失信和“限高”措施的影响。法院抓住这一契机,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
典型案例2
“老赖”被刑拘后家属才还款
2014年4月8日,法院查明莫某的妻子曾于2007年9月购买一套房产,而莫某本人也正在做代理天然彩石涂料业务,每年有一定经济收入。同年9月22日,在法院对莫某进行预司法拘留时,其答应先支付赔偿款3万元,但余款23万余元却迟迟未履行。2015年,法院通知魏某及莫某到法院并告知其有关“拒执罪”的相关内容,两人在做出相关承诺后却再次失信。
法院认为,两人均有一定经济收入,却拒不支付赔偿款,致使申请执行人的生活陷入困境,其行为已涉嫌拒不履行判决书、裁定罪。直到两人被南丹县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拘留,两人的家属这才分别赔偿了韦某经济损失8.8万余元,并取得韦某谅解。
典型意义:
追究刑责震慑“老赖”
在执行过程中,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运用得当,不仅可以对不履行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产生威慑作用,还可以在群众中树立法律的威严,让群众意识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解决执行难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典型案例3
协调债权人先行支付千万元工资
而除了149名职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外,此公司债权人还有桂林某银行,申请执行标的高达2.9亿元。为维护各方当事人利益,桂林市雁山区法院迅速将被执行人公司资产进行全面梳理,对公司名下土地、厂房、机械设备进行评估拍卖,最终处置被执行人所有财产得款近9300万元。
在公司已明显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债权已无法得到全部清偿,149名申请执行人的工资费用似乎更没有可能支付。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雁山法院说服最大债权人桂林某银行,从拍卖款中将1451万元优先支付了149名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典型意义:
提高变现效率化解不稳定因素
法院通过快速进行财产评估、拍卖,从各渠道寻找潜在买受人,使被执行人的财产全部得以变现,才在拍卖款中解决了职工或农民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避免了职工或农民工因劳动报酬得不到解决而产生的消极情绪,化解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来源丨南国早报记者彭宁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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