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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你的钱有关!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扣缴三大误区不要踩

来源:南国早报 发布时间:

  临近春节,人们最关心的年终奖就要来了。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该怎么扣缴?想必有不少人关心。1月17日,南宁市地税局为纳税人梳理了三类年终奖扣缴误区。同时,地税部门也提醒用人单位,切莫为了避税,违反税法规定,随意合并或拆分员工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年终奖个税怎么算

  每到年末,不少用人单位为了表示对员工一年工作的肯定,会发放年终奖。年终奖的发放形式和额度各有不同,有的称之为“年底双薪”,有的称之为“第十三个月工资”,还有的直呼“年终奖”。

  早在2005年前,这些个人取得的年终奖需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2005年后,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减轻个人税负,制定了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并执行至今。此后,以一年12个月为基数,年终奖先除以12,得到的数额可在个税税率表中找到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即可算出,应缴个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税率-速算扣除数。这样计算的好处显而易见——降低纳税人的税率,从而让应缴税额大幅下降。

  三类误区不要踩

  不过,南宁市地税局发现,在为员工代扣代缴奖金个人所得税的时候,用人单位容易出现三种错误的做法:

  误区一:用人单位分月发放年终奖,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例如,2017年2月,A企业发放了2016年上半年绩效奖;2017年5月,发放2016年下半年绩效奖。

  这类企业认为,两次发放的均属于同一年度的绩效奖。所以在2月份没有为员工代扣代缴该笔奖金个人所得税。而是在5月份将两次奖金合并后,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的方法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误区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用人单位多次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式计算个人所得税。例如,2017年1月,B企业发放了2016年度的绩效奖金;2017年11月,又发放了2017年度的全年绩效奖金。

  这类企业认为,两笔奖金分属不同的考核年度,所以在两次发放时都选择使用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式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误区三:用人单位将奖金按考核期数分摊,并在之后的月份里与工资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例如,2017年1月,C企业发放了2016年下半年的考核奖金,企业自行按6个月分摊金额后,在2017年1~6月分别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南宁市地税局所得税科工作人员表示,用人单位出现这些错误,是因为没有搞清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根据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了工资或者奖金,就需要在当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只许用一次

  值得注意的是,对纳税人而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那么,有的用人单位在一年内,向员工发放数次绩效考评奖金,又该如何计算呢?南宁市地税局所得税科工作人员表示,绩效考评奖金作为一种全年一次性奖金,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取得两次(含两次)以上的,也只有一次机会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其余的绩效考评奖金应与当月个人工资、薪金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地税部门提醒,用人单位若不按规定代扣代缴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将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按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除了用人单位,员工作为纳税人也有纳税申报的义务。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员工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合计数额超过12万元,即便单位已完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员工个人也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来源|南国早报 记者雷倩倩 通讯员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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