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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标准为每月1680元

来源:南国早报 发布时间:
2月1日起,我区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分类档次由原来的四类变为三类。其中,薪资水平最高的一类,最低工资标准由1400元/月调整为1680元/月,提升了280元/月;最低档次由1000元/月调整为1300元/月。
  
根据国家关于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我区的最低工资进行了调整。此次调整由2015年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4类调整为3类。其中,一类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80元/月,每小时工资为16元,较2015年的标准分别提高了280元/月、2.5元/小时。适用一类工资标准的,有南宁市、柳州市等7个城市。
  
2015年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工资最低的一档为第四类,工资标准为1000元/月,9.5元/小时,适用地区各县、自治县。今年2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中,工资最低的一档为第三类,最低工资为1300元/月,12.5元/小时,较2015年的标准也有较大幅度的提升,适用的地区为各县、县级市、自治县。
  
一些保险金、病假工资等,也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提升而提升。比如,失业保险金方面,以执行一类最低工资标准的南宁市为例,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提升了364元/月。

多项待遇跟着提高

1.失业保险金
  
广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挂钩。2018年1月1日执行的《关于提高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规定,失业保险金最低档由原来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70%提高到80%。符合条件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待遇明显提高。
  
例如,2018年1月1日以前,按原来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失业保险金:1400元/月×70%=980元。
  
2018年2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失业保险金:1680元/月×80%=1344元。
  
2.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职工医疗期的工资也相应增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试用期工资跟着涨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之后,按照规定试用期工资也相应提高。
  
4.单位歇业、停产等情况下工资、生活费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歇业、停产等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来源丨南国早报记者刘冬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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