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对宁铁腾龙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副总经理丘思仁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丘思仁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法院查明,丘思仁任职期间在工程建设中收受他人好处费26万元,案发后,家属已代他退回全部赃款。
丘思仁曾任广西铁建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广西宁铁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案发前系广西宁铁腾龙房地产开发公司党总支书记兼副总经理。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查明,2009年至2012年间,丘思仁利用担任广西铁建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广西宁铁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承接华润水泥货场专用线改造、南昆线沙厂坪站到发线延长等工程事项上给予顾某(另案处理)关照,先后6次收受顾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6万元。
2017年7月,丘思仁的妻子代丘思仁向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退缴28万元(多退的2万元已作罚金)。
法院认为,丘思仁身为国企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丘思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遂以受贿罪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南国早报 记者蒋文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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