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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两经营户违法销售“三无”烟花爆竹,被行政拘留

来源:南国早报 发布时间:
2月5日,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西湖派出所查处两起未经审批、私自销售烟花爆竹的案件。两经营户在没有办理任何相关手续、也没有对烟花爆竹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购进“三无”烟花爆竹并售卖,存在安全风险。2月6日,两人已被行政拘留。

▲民警查获的烟花爆竹

2月6日上午,在西湖派出所的仓库里,南国早报记者看到,被查获的烟花爆竹包括十几卷大的爆竹,还有大大小小的各种烟花。据介绍,这些烟花爆竹的市值上千元。

据介绍,2月5日下午,民警在石埠金沙湖农贸市场一带巡逻时,发现两家商贩在没有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售卖烟花爆竹,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民警告诉记者,违法销售烟花爆竹人员刘某、刘某某分别经营一家便利店和一家小超市。两人既未办理审批手续,从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进烟花爆竹后,也未采取有效的消防防护措施,而是将烟花爆竹随意摆放在货架上。“在现场进行查处时,还有顾客拿着点燃的香烟要进入店铺,非常危险,店铺周围都是民房,万一引发烟花爆竹同时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警方随后对查获的烟花爆竹进行质量检查,发现这些烟花爆竹均为三无产品,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目前,南宁高新警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对销售烟花爆竹的刘某、刘某某进行行政拘留。

临近春节,警方提醒,按照《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者在生产运输销售烟花爆竹时,必须经过审批程序方可进行;群众购买烟花爆竹时应到正规的销售点购买,既保证人身安全也保证产品质量;居民燃放烟花爆竹时要在指定区域进行,远离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点、油库、仓库等重点区域,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动植物投射、抛掷,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有成年人陪同看护。

来源 | 南国早报记者程浩楠 实习生潘绍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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