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记者2月9日从南宁市西乡塘区检察院获悉,该院提起抗诉的一起职务侵占案件,近期获南宁市中院改判,为被害单位多挽回5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梁某建系广西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副经理兼伊犁片区业务负责人。该公司租用新疆当地保管人公司的仓库用于存放化肥,并指派具有货物进出库决定权的梁某建作为该公司与仓库方面的联系人。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梁某建通过无提货证明提货、超提货证明提货等方式,从存货仓库提走公司货值208500元的108吨化肥,据为己有。
该公司与仓库方对账、核实,发现存货数量短少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6月,已经离职的梁某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一审审理过程中,梁某建的家属代梁某建退赔10万元到西乡塘区法院。
一审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梁某建有期徒刑二年;梁某建退赔到法院的10万元,发还被害单位;责令梁某建退赔被害单位10.85万元。
西乡塘区检察院审查一审判决书认为,梁某建非法侵占的不止是判决书认定的这108吨化肥。一审法院以公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3张收条上是梁某建签名,即未对上述收条进行笔迹鉴定,以及对于收条上记录的化肥吨数存在误差为由,对上述收条未予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检察院决定以原判决查明事实有遗漏,未予以认定为由,依法对一审判决书提起抗诉。
南宁市中院审理认为,对于检方抗诉提出的3张收条,经笔迹鉴定,确认该收条上的“梁某建”签名为梁某建所签,相应记录的从仓库提走的化肥数量应认定为梁某建职务侵占的数量。3笔侵占事实产生的货值总共为5.4万元。二审法院裁定,原判认定事实部分部分遗漏,予以更正。
来源 | 南国早报 记者蒋文跃 通讯员郭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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