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号有特色

南国早报

ngzbnews

南国微生活

nanguowei

南国小记者

ngxiaojizhe

车广西

ngzbqczk

扎心了!一车主在给新车上牌时,竟发现车辆是……

来源:南国早报 发布时间:

一辆二手汽车几经易手,最终在新车主办理上牌时,被查出是盗抢车辆。转让车辆的某二手汽车销售公司遂将当初卖车给公司的人诉至法院,向其追偿。近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汽车销售公司的大部分诉请。但被追偿者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2015年3月20日,王某与黄某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书》,约定由王某向黄某出售一辆黑色东风本田CR-V车辆,车辆价款为3.5万元。2015年11月5日,黄某委托黄某善出售该辆车。2015年11月9日,黄某善作为代卖人,以10万元的价格将该辆车转让给南宁市A汽车销售公司。协议签订后,公司委托案外人麻某向黄某善转款10万元。A汽车销售公司取得该车辆后,又委托B汽车销售公司将该车销售。2016年4月1日,B公司以11万元的价格将车辆转让给了经某。

然而,就在B公司协助将车辆过户至经某名下期间,桂林市公安局于2016年5月4日扣押了该车辆,并于同年6月14日出具了《鉴定意见通知书》,注明该辆汽车的车架号已经损坏,发动机已被锉改。同年9月2日,桂林市公安局出具《证明》,证明该车系一辆于2015年1月在河北省邢台市被盗的车辆。经协商,2016年9月3日,A汽车销售公司返还了经某11万元购车款,同时赔偿了经某差旅费5000元。此后,A公司将黄某善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无效,并请求判令对方返还其购车款人民币10万元整以及赔偿其一万元差价、5000元差旅费、律师费5675元。

▲网络配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黄某委托黄某善销售车辆,黄某善以自己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后因车辆被认定为盗抢车辆而无法履行协议,A公司有权选择黄某或黄某善作为本案被告,因此A公司选择起诉黄某善符合法律规定。此外,A公司与黄某善之间买卖的机动车系盗抢车辆,虽然二人所签《车辆转让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但协议中所指向的标的物不合法,《车辆转让协议》即属无效合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黄某善因出售该车所取得的车款10万元应当返还给A公司;同时因黄某善对合同无效负有缔约过失责任,故还应赔偿A公司合理损失。但由A公司赔偿给经某的5000元差旅费,因并非签订合同双方当时所能预见的,所以法院不予支持;至于A公司自行委托代理人并支付的律师费,应视为其在诉讼中获得服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应认定为损失。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A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黄某善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无效;黄某善向A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购车款10万元,并赔偿公司损失1万元。

近日,黄某善因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来源 | 南国早报 记者彭宁莉 通讯员张海志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