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把一个装有手机的挎包交给出租车司机,司机发现后不仅没有归还,而且关掉手机据为己用。他的行为是否涉嫌盗窃罪?日前,南宁市西乡塘区检察院经审查后,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涉案司机不予批捕。
据当事人龙女士讲述,今年1月26日凌晨1时许,她与喝酒后回到家的丈夫吵了一架,一气之下收拾行李离家出走。当她在北湖南路一家KTV前欲乘坐一辆出租车离开时,她丈夫和小叔子追了上来,为躲避两人,她围着出租车绕圈,绕至驾驶室位置时,将挎包递给出租车司机。之后,她丈夫将她拉住,小叔子担心她挣脱再跑上车,催促司机把车开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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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开走后,龙女士发现手机找不着了,便用小叔子的手机拨打过去,提示已关机。这时,她想起出租车司机未归还挎包,而她认为手机就放在挎包里。于是,她报了警。
接到报案,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立案侦查,于1月29日将出租车司机农某传唤到案,同日以涉嫌盗窃罪对其刑拘。到案后,就如何取得手机的过程,农某在两次供述中说法不一致。在第二次供述中,农某称他曾将挎包交给龙女士的丈夫,对方未取,因见到里面有手机,便将挎包带走,交班后他拿出手机,将挎包丢弃。此外,他还详细说出了包内物品。
2月初,公安机关就该案向南宁市西乡塘区检察院提请逮捕。检方审查案件后认为,农某承认获得手机后是想占为己有,才采取关闭手机逃避被害人追回的手段,非法占有目的明确突出。接下来,非法占有的手段是否存在,成为认定涉嫌盗窃罪的关键问题。
就现有证据情况,被害人作出了有利于认定的陈述,但也提及将挎包递给嫌疑人,表明主观是知道挎包放在车上且是自己处理的意思。而嫌疑人的两次供述不一致,这无其他证据证实,属于孤证。同时,被害人的陈述也为孤证。基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认定原则,尚无法认定农某涉嫌盗窃罪。
来源|南国早报 记者蒋文跃 通讯员郭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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