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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窗"从天而降"砸坏小车 酒店被判赔1.9万余元

来源:南国早报 发布时间:


 郭某的车临时停放在某酒店楼下,没想到遭遇“飞来横祸”——一块玻璃窗从天而降,砸坏了小轿车前挡风玻璃窗。就赔偿,郭某在与玻璃窗所属的某酒店协商不下,后向某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向郭某进行赔付后,又向某酒店进行追偿。近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一审判决,某酒店向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1.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2018年1月12日,郭某的小轿车临时停放在某酒店楼下时,忽然被一块玻璃窗砸中,将车辆前挡风玻璃窗砸碎。随后,经物业公司及派出所的排查,发现该脱落玻璃窗是楼上某酒店用房玻璃。既然是酒店的玻璃窗,某酒店就该为此事负责,事后,郭某要求该酒店赔偿维修费,但遭到了该酒店的拒绝。

▲网络图。

无奈之下,郭某只好向保险公司索赔修车费1.9万余元,保险公司进行核查后认为该车辆的损失在保险的赔付范围内,故对该车辆的损失进行了理赔。同时,郭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一份《代位求偿申请》,将该车辆的索赔权转让给保险公司。随后,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某酒店赔偿保险公司就该事故支付的赔偿金1.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庭审中,某酒店未到庭,也未作任何答辩。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只要依据保险合同对事故损失向被保险人进行了实际赔付,即取得代位求偿权。该案中,从事故发生地物业管理公司和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可知,属于某酒店的房间窗玻璃坠落砸中事故车辆的可能性较大,在某酒店未到庭,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无责任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认定某酒店为事故车辆损失的实际侵权人。保险公司在向车主郭某支付了车辆维修费的情况下,其有权向某酒店进行追偿。故保险公司要求某酒店赔付修车费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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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楼落石砸坏车窗玻璃 34户业主都被判补偿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 据北京晚报报道,去年,居住在昌平区的杨先生因自家轿车挡风玻璃被坠落的石块砸裂,却无法找到高空抛物的肇事者,于是将住在车位上方的34户居民起诉至法院。日前,经法院两审终审,认定34名被告均无法排除自己的责任,判决全部被告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去年4月28日晚上,杨先生将自己的车辆停放在昌平区某小区一栋单元楼边。但等他办完事后返回车中时,却发现前挡风玻璃被一块落石砸裂。杨先生立刻找到了小区物业,但物业经过查看监控、入户走访,没能找到明确的责任人,只能确认石头是从3层以上坠落的。于是,杨先生将当时停车位置上方的该单元楼01号、02号3层以上的全部34户居民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的修车费用。

多名被告都认为杨先生的要求并不合理,为了证明石块与他们无关,在法庭上,他们纷纷提出了各自的辩解。

虽然居民尽力寻找各种证据以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但这些证据均没有被法庭采信。由于根据监控录像,对于从该处建筑物上坠落的致损石块的归属难以确定,所以事发单元楼01号、02号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依法对原告的损害给予补偿。

昌平法院根据案情,一审酌情确定34名被告承担总计80%的补偿责任,分别承担448.78元。杨先生和多名住户均表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案件还未进入执行程序,但多名被告向记者表示,他们并不认可判决结果。“钱是不多,但要让我赔,心里肯定不舒服。”住户直言,34户业主中,肯定有33户是被“冤枉”的,“但能怎么办,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知多点

高空坠物损害案 法律“优先”保护被害人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乍看起来要求全楼住户一起担责不太公平,但要求被害人举证,其实是更困难的。”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葛磊律师认为,法律要求潜在的高空坠物加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是考虑到对被害人的保护价值。通常的侵权案件,需要由原告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但在特殊侵权中,为了保护被害人,法律便将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如果被告不能排除自己的责任,就要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要想证明自己并非加害人,葛磊律师表示,居民不仅要证明当时家中确实无人,还要证明对自家窗户进行了有效的管理,例如窗户关紧、窗外没有杂物等。此外,如果有条件,也可以聘请专家辅助人对现场情况进行分析或实验,根据石块的体积、重量、下落角度以及车辆受损程度,判断石块下落的高度,以排除部分楼层住户的责任。

来源 | 当代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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