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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法援丨男子路上借电话打并趁机抢走,是抢劫罪还是抢夺罪?

来源:南国早报 发布时间:
潘先生问:我在南宁市武鸣区某工厂上班,签有劳动合同,工作是开叉车。之前签完劳动合同后,工厂就把合同收回去了,我不知道工厂没有帮我缴纳社保。今年3月20日,我在工作中不小心从叉车上掉下来,致左肋骨骨折,住院两个月。出院至今,工厂都不为我申请工伤认定,也不支付任何赔偿,连医药费都不给。请问我该怎么办?

林剑律师解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潘先生所在单位如果不为其申请工伤认定的,潘先生可以收集证明自己是该单位职工的证据及住院病历,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待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后,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有关医药费及赔偿

未经村民会议讨论
村委会是否有权将集体林地出租

何先生问:今年3月,我所在的村委会在没有召开任何全体村民会议的情况下,将本村集体所有的一百多亩山林租给广东的一个老板种速生桉,并签订了《承包协议》。经了解,该《承包协议》有村民小组组长签字和村委会盖章。请问村委会的做法是否合法?

林剑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该法同时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本案中,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应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按照法律规定,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本案中《承包协议》并没有经过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因此是无效的合同。

抢走他人手机
涉嫌抢劫罪还是抢夺罪

何女士问:7月15日晚上,我下班路过北海北部湾广场时,有个中年人匆忙走过来谎称自己和家人走散了,他又没带手机,想借我的手机打电话联系家人。我见那男子很老实的样子,就借手机给他打电话,可他在假装打电话时却趁机拿着手机跑了。请问该男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抢夺罪?


林剑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抢劫罪和抢夺罪,区别在于手段上是否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还是乘人不备。同时,只要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就构成抢劫罪,没有数额上的限制规定。而抢夺罪却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析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才构成抢夺罪。本案中,该男子的行为符合刑法对抢夺罪的规定。

来源丨南国早报 李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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