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2019年1月1日起,我区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原人社部门征收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税务局、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广西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其中,对2018年征期跨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完成2018年征收任务后再划转,税务部门从2019年4月1日起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通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缴费渠道不变。
南宁、柳州、桂林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费,以及自治区本级、钦州保税港区、其他11个设区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也自2019年1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按照人社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传递的信息征收。此外,梧州、北海市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外,原已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继续由税务部门征收。
相关社保费用从人社部门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操作办法,相关部门将另行制定发布。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刘冬莲
编辑|莫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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