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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一男子等电梯突然被大狗扑,受惊吓就医索赔1800多元

来源:南国早报 发布时间:

33岁男子崔某在等电梯,电梯门一开,一条大狗扑了上来,虽然狗主人肖某拉住了狗绳,崔某并未受到伤害,但是崔某认为自己受到了惊吓,并到医院进行治疗。被狗扑受到惊吓,狗主人该不该赔偿?

崔某认为狗主人应该赔偿,遂将对方告上了法院。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支持崔某的主张。不过,二审法院最终认定,狗主人肖某未管理好自己的爱犬,未尽安全责任,崔某确实因她的狗狗受到惊吓到医院治疗,肖某应赔偿崔某医药费400多元。

▲图片来源网络

意外:男子等电梯被狗扑受惊吓,谁来担责?

2016年5月30日19时许,女子肖某从南宁市西乡塘区世贸西城某栋25楼某号房牵狗出来,想要乘坐电梯上楼顶天台。肖某牵着自己的爱犬从25层乘坐电梯上30楼,当电梯升到30楼时,电梯门打开。

此时,电梯外崔某正在等电梯,看到有人在电梯外,肖某的狗扑向电梯外的崔某。冷不丁被一只大狗扑上来,崔某吓得连连后退,而肖某马上将狗拉回。因为肖某的爱犬并未咬到崔某,之后,肖某就将狗牵走进了楼顶天台。留下惊魂未定的崔某,在电梯门处扶墙休息多时。

崔某说,当晚他感觉胸口疼、头晕,身体很不适,晚上9时30分,崔某前往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并检查身体。次日凌晨,崔某感觉胸闷较前稍好转,无胸痛、头晕等不适,要求离开医院,各项检查均无异常,崔某这才放心离开医院。崔某就诊产生医疗检查等费用411.62元。

事后,崔某认为,他被狗惊吓才去就医,肖某应该为此负责。但肖某却认为崔某是小题大做,不予认可。崔某一气之下,将肖某告上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要求肖某赔偿医药费、护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800多元。 

结果:两级法院结果大相径庭,狗主人最终担责

被狗扑受到惊吓,狗主人该不该担责?一审法院认为,崔某称因受到狗的惊吓而身体受到损害,但根据他提交的病历,并不能证明他身体受到损害的事实,更不能证明损害与肖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而肖某对此也不认可,一审法院最终认为崔某举证不能,驳回了崔某的诉讼请求。崔某不服判决,上诉到南宁市中级法院。

中院认为,饲养动物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肖某牵引的狗虽然并未对崔某的身体产生直接接触,但该事件与崔某到医院检查治疗有无因果关系,关键在于肖某牵引的狗在事发当时是否对于崔某有现实的危险,并足以使其产生恐惧、紧张的心理。由于动物的行为存在不可预知性,犬类动物尤其存在一定的攻击性以及传染疫病的危险。

根据《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6条第2款“除禁止养犬区外,城市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及第17条第4项“重点管理区内,个人携犬只进入电梯间的,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的规定,肖某虽然已使用犬绳牵引宠物狗,但由于电梯间属于狭小空间,她未按条例的规定进一步采取安全措施,且从该宠物狗的体型以及重量来看,该宠物狗会让对犬类动物有畏惧心理的人产生紧张情绪,并结合崔某事发时反应出的身体状态,法院认定,崔某当日事发2小时后到医院就诊的行为是因受肖某所牵的狗惊吓所致,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肖某作为该宠物狗的管理人应对崔某花费的医疗费411.62元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终审判定,肖某赔偿崔某医疗费411.62元,驳回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提醒:携犬进电梯,防范工作不可少

目前市民养狗现象非常普遍,狗伤人或者吓人事件屡屡出现。法官提醒养犬人要为养殖的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携犬出户时,小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2米的犬绳、犬链牵引,大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1.5米的犬绳、犬链牵引,并为犬只戴嘴套。携犬只进入电梯间的,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希望各位爱狗人士提高自身素质,文明养狗,减少狗患。路人遇到狗时也不要挑逗或攻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来源 | 当代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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