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的陈女士与丈夫由于工作忙,中午没办法接送孩子,只能把11岁的儿子小豪(化名)送到教育培训机构的午托班进行托管。然而近日,小豪一回到家就说耳朵疼。
孩子上午托班后耳朵疼
老师给出了回应
陈女士说,当天,孩子的外婆在接孩子回家的时候,听说,午托班的老师中午的时候跟孩子起了冲突,老人家起初以为孩子因为调皮,受到了老师的批评教育,便没多在意。可当陈女士问过孩子后,就发现情况有些不对了。
陈女士:“孩子跟我说,老师打了他一巴掌,我说打了哪里?他是正面还是侧面,他说是侧脸。我说打了之后你觉得疼吗?他说老师打完我,我感觉到耳鸣。”
于是,陈女士和丈夫何先生一起,向小豪所在午托班的李老师求证事发时的情况。
李老师表示,“力度并不大,是抚摸的力度,当时是我就拍了一下这个位置,我承认是这个位置,这个位置,我没有打他耳朵,我们也没有打他,没有打他脸,就是他这样子顺势下去,我就手这样子划过来的,力度并不大,是抚摸的力度。”
但是,李老师的回答让夫妻俩都火冒三丈。“这个事情你说多重我不知道怎么说,你说抚摸力度也好,我就想问你一点,你抚摸会让人感觉疼痛是什么?”
“抚摸的力度”划了脸?
孩子为何会与老师起冲突?
午托班的李老师回忆道,按培训机构的管理规定,中午12点40分,孩子们要准时上床睡觉。然而,在她巡视宿舍的时候,发现小豪在和同学打牌。为了让孩子们遵守纪律赶紧睡觉,提醒几次未果后,她便关了灯。
“然后小豪就上床,上床后他嘴巴就说*子(骂人的话)。”
午托班的李老师说,如果小豪骂的是别的,她可以假装听不见,过后再进行批评教育,可小豪骂得实在太过分了,这让她格外生气。
“我第一次提醒他的时候,他就已经说了傻*(骂人的话),我不理他,平时他也有骂老师**(骂人的话),但是我就假装没有听见,我也教育他,我说你这样子讲话不应该。”
午托班的老师李女士承认,被小豪辱骂后,她一时情急便动了手,事后她也已经向小豪道歉了。
对于李老师的解释,陈女士和丈夫何先生都有些看法。
“我们的教育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或者是觉得没做到位的地方,这个我们不否认,同时对孩子他有这种言行,我们也加大对他的关注以及对他的教育。”
何先生说,小豪辱骂李老师在先,对于小豪的错误,作为家长不会回避护短。然而作为午托班的老师,这不是动手的理由。
“她是一名老师,从师德、从专业操守来说,她都不能用动手打小孩子,成年人对未成年人也是不能够动手的。”
对此,志愿律师黄海林表示,小豪有在教育机构享受教育的权利,然而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遭到了老师的殴打,尽管伤情并不严重,但老师本身的行为是损害了小豪的健康权,不仅老师要为此担责,教育机构也要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发后孩子立下字据
“要求老师不将此事告诉家长”
何先生说,赔偿问题其实还在其次,真正让他愤怒的是,在事情发生后,培训机构的李老师不仅没有第一时间告诉家长,反而还让小豪立下一张字据。
记者注意到,这张手写的字据写道,就今天中午午休时间本人对老师出言顶冲(撞)、不文明行为,要求老师不告诉家长,并已与老师真诚道歉,字据上还有小豪的签名表明情况属实。
何先生认为,在这张字据中,只提了小豪顶撞老师并要求老师不把情况告诉家长,丝毫不提老师和孩子之间存在肢体冲突,这显然是在回避责任。
“任何成年人要小豪签字的时候,小豪作为未成年人,我们作为监护人必须到场,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他签的字据有什么目的?他为什么要签这个字据?”
对此,律师表示,老师本身承担教育的职责,孩子犯错的情况下,老师应该用友好沟通的方式,让孩子意识到自身的错误,孩子立下的字据,实际效用类似于检讨书,即便孩子自己要求老师不告知家长,这也不能成为老师或是教育机构隐瞒的理由。
志愿律师黄海林表示,如果学生在教育机构不听话或者违反管理规定,“首先应该通知学生的家长,而不是自己做了一个处罚或者是自己跟学生产生冲突以后,我打你,我却不告知家长,这存在恶意隐瞒的情形。”
▲教室监控截图。
何先生表示,作为家长,他们的诉求非常简单,就是要求李老师和教育机构承担小豪受伤后的治疗费用,并公开道歉。
记者了解到,针对家长方面提出的诉求,涉事教育培训机构也在4月21日作出了回应,除了涉事老师将当面向小豪进行道歉外,校方将罢免涉事老师执行校长职务,并承诺加强学校管理教育,规范教师行为。
编辑丨刘冬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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