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获悉,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对《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实施细则》进行修订(以下简称“修订稿”)。修订稿中,新增了可申请租金核减的四类情形。同时,将信用管理引入细则,申请租金核减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的,都将被纳入信用管理。
增设可申请租金核减情形
哪些人群能获得公租房的核减租金资格?据了解,在原孤老、孤病、孤残、伤残军人、军烈属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础上,修订稿增设了四类人群:
其一,残疾人持有《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三、四级的;
其二,符合《南宁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规定,获得临时救助的家庭和个人;
其三,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南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以及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其四,符合《南宁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试行)》规定获得特别扶助,且属于非南宁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或个人的。
▲南宁市环卫公寓公租房项目。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徐庆成/摄
据了解,拟增设前两类人群,理由是其生活、工作困难。因此,考虑给予适当照顾及住房保障方面的临时救助。对于拟增设的第三类人群,住建部门认为,此前的规定,只对城市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实行租金优惠政策。但实际上,农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比城市低收入家庭还要低,承租公租房仍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考虑到这部分农村保障对象的实际困难,因此给予适当照顾。这也符合相关文件给予农村贫困人口优先保障的精神。
而拟增设的第四类人群,则是因《南宁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试行)》规定,要在住房保障方面对该部分人群给予照顾。
不同群体减租幅度统一
在原细则中,关于租金核减的标准不一。在此次修订稿中,拟将核减标准统一定为合同约定租金的50%。
但有一种情形例外,即属于孤寡老人、伤残军人、军烈属的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条件,且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城市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可以申请核减合同约定租金的99%,核减后月租金应不少于1元。
据了解,合同约定租金分为两类,南宁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的合同约定租金,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5%,其他家庭和个人的合同约定租金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承租人被纳入信用管理
困难群体申请核减租金,并非无限期减免。修订稿中明确,自受理申请的次月起计算,租金核减期限为12个月,剩余租赁期限不足12个月的,以剩余的租赁期限作为核减期限。租金核减期限届满后恢复合同约定租金。
要注意的是,如果出现保障资格被取消、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将不予受理租金核减申请。
随着信用时代来临,修订稿也将信用管理内容纳入其中,以提高违规申请核减租金的成本。承租人若存在以下三类情形的,都将纳入信用管理:
(1)申请租金核减的原因消除,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运营管理单位主动申报的;
(2)申请租金核减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的;
(3)不补缴多核减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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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陈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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