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桂林市政府召开《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介绍,桂林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2014至2018年春节期间,由于集中燃放烟花爆竹,桂林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均为严重污染程度。其中,2014年除夕夜桂林市空气质量全国倒数第一,2015、2016年春节期间桂林市空气质量为全区最差,2014、2015年春节期间因空气严重污染,桂林市连续两年被环保部通报。
在《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然而,《条例》堵疏结合,增加有关限制燃放、可以燃放以及焰火燃放的衔接性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外,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地点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布。在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地点以外,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图片来源:新华社
《条例》中城市里建筑密度、居住人口密度、汽车保有量大的区域,划定为“禁放区”,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了桂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泉南高速公路粟家互通至庙岭互通、包茂高速公路庙岭互通至池头互通、包茂高速公路池头互通至马面互通、桂林绕城高速公路粟家互通至马面互通路段组成的环道(简单说就是桂林绕城高速以内)以内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临桂区、雁山区、灵川县的城乡区域;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此外在这条规定区域以外的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学校、车站等地点,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节日和婚丧喜庆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是最为常见的现象,除对燃放者提出禁放要求外,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不得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
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法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条例》,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或者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燃放作业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为他人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供燃放服务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地点的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等社会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经营管理者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编辑丨陈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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