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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南宁这些职工可直接在医院结算生育医疗费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7月31日,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从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获悉,8月1日起,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可以直接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免去跑腿、垫资的麻烦。

根据南宁市社保局日前印发的《关于开展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政策的适用对象,为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生育保险,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

这类参保职工在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发生的怀孕、分娩、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诊治产科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这类医疗费用,还必须符合规定情形,包括终止妊娠的住院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住院医疗费用,诊治妊娠、分娩等产科并发症的住院医疗费用三类。

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了解到,此次政策前,生育医疗保险的报销结算,一般是参保职工自己先行垫付生育的有关医疗费用,然后把单据材料交给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柜台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款额打进单位的账户里,再由单位转给职工个人。实施新政策后,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可节省时间,更快获得报销款。

南宁市社保局有关科室工作人员表示,目前,由于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还处于试行推进阶段,信息数据共享平台还在搭建当中,企业参保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暂时还不能开通医院直接结算。在推进完善后,企业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有望加快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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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流程

1、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南宁市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入院手续。

2、办理出院结算前,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到定点医院医保科填写《符合计生政策承诺书》。

3、携带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院医保结算窗口,办理出院结算。系统审批通过的,直接结算;审批不通过或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支付标准,由职工先自费结算,再持材料到参保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报销。

二、以下情形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以直接结算:

1、终止妊娠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顺产、难产(含剖腹产)、流产(不含先兆流产)等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实施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皮埋术等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3、诊治妊娠、分娩等产科并发症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异位妊娠、母胎血型不合,妊娠期高血压疾病、HELLP综合征、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期糖尿病、产后出血(体克)、羊水栓塞(DIC)、子官破裂、产褥期感染、产褥期乳腺炎、葡萄胎,羊膜腔感染综合征等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编辑丨刘冬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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