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去自由6486天、近18年,洗清罪名用了8557天、23年5个月……这是广西崇左男子黄志明的人生履历。10月22日,黄志明正式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南国早报客户端独家报道的广西崇左男子黄志明卷入奸杀少女案,23年后终获无罪(此前报道)一案,有了最新进展。
▲黄志明(右)拿着无罪判决书在法院前留影纪念。
10月22日上午,黄志明委托广西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冬梅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国家赔偿共计334.6万余元,其中,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84.6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50万元。当日,自治区高院已接收申请材料。
失去自由6486天,请求侵犯人身自由赔偿184.6万余元
在该份申请书上,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看到,黄志明请求因错误裁判被侵犯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共计1846823.64元。
理由是:1995年4月25日,黄志明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奸淫幼女罪被收容审查,同年6月1日被逮捕,2013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自治区高院的错误裁判,导致黄志明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8年、合计6486天。现黄志明被判决无罪。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3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以及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2017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4318元。即关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规定的日赔偿标准为284.74元。因此,黄志明应当获得人身自由赔偿金为6486天×284.74元/天 = 1846823.64元。
8557天才洗清罪名,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150万元
“我从一个19岁的有志青年,到2013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已为40多岁的中年大叔……”黄志明说,“青年入狱大叔归”是对他最形象的描述,因被错判故意杀人罪、奸淫幼女罪,他精神上遭受了极大的损害。
在他看来,19岁,本该是一个在校园里接受知识和享受同学情谊的年纪,还是父母嘴里、怀里那个长不大的小孩……可是,因为一个错误判决,他不得不在没有人身自由的铁窗中,熬过将近18年的岁月。在刑满出狱后严重与社会脱节,没有谋生技能,连手机等工具都不会使用。
而且,父亲在他入狱后深受打击而去世,弟弟黄志军也因该案遭受冤枉的罪名和刑罚,终日意志消沉。尤其是在2013年再审维持原裁判后,弟弟对恢复清白无望,抑郁寡欢,愁眠不语,患上了癌症,未来得及沉冤得雪,溘然辞世。
黄志明还说,他自1995年4月25日被收容审查,到两次被判死缓,直到2018年9月28日被宣判无罪,历时23年5个月零3天,合计8557天,205668个小时……“人生有多少个23年”!而且,他身体因为长期抑郁,双手在监狱服刑期间犯上了发抖的疾病,导致做事不灵活,严重影响了劳动能力。
由此,黄志明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150万元。
谁来买单?律师称应该是自治区高院
黄志明的国家赔偿该由谁来买单?其代理律师谢冬梅认为,自治区高院应该是该案赔偿义务机关。
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2018年9月28日,自治区高院作出(2018)桂刑再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该院针对此案的两份刑事裁定及原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告黄志明无罪。依据该无罪判决,黄志明依法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来源丨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王斯
值班编委丨邓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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