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元旦、春节即将来临,又到了烟花爆竹高燃放之际,燃放烟花爆竹存在着许多危害,震耳欲聋的噪声、熏眼呛鼻的烟雾严重污染空气指数。
因此,控制烟花爆竹燃放势在必行。
自2019年10月1日起,《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我市大部分区域都已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必将依法查处。
重罚!重罚!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不得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
第十四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地点的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等社会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向举办婚丧喜庆、文体娱乐等事宜的当事人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并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违反以上规定的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销售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为他人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供燃放服务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地点的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等社会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经营管理者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将继续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查处在禁放区域,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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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陈程 实习生 庞力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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