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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退赃也难逃处罚!广西三名“厅官”犯受贿罪获刑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12月27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对三名“厅官”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桂林市政协原副主席邹长新、广西水电集团原董事长梁寿龄及广西水电建设集团原总经理曾宪文等三名“厅官”因犯受贿罪,分别被判处十年至十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不等的罚金。

受贿444.9万元,判有期徒刑10年

2003年至2014年,桂林市政协原副主席邹长新(副厅级)利用其担任灌阳县县长、灌阳县委书记、桂林市象山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私营企业主蒋某、桂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个人和单位,在项目承揽、税费优惠、征地拆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4年至2019年,邹长新直接或通过其妻非法收受上述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4.9万元。

▲被告人邹长新。

邹长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全部涉案赃款。 

法院认为,邹长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4.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邹长新归案后,有予以从轻处罚的情节,遂依法判决邹长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邹长新退出的赃款人民币444.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非法收受上千万元,被判10年6个月

2004年至2015年,广西水电建设集团原董事长梁寿龄(享受副厅级待遇)利用其担任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钟山至马江工程建设办公室主任,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钟山至马江高速公路建设办公室主任,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李某某、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等个人和单位,在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及拨付、经纪业务处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4年至2017年,梁寿龄非法收受上述人员和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101.4085万元。

▲被告人梁寿龄。

梁寿龄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李某某等人共计790万元事实;审理期间,梁寿龄自愿将其名下房产及用赃款购买的分红型保险用于退赃。 

法院认为,梁寿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101.408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梁寿龄归案后,有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对于梁寿龄自愿向法院退出的房产及用赃款购买的分红型保险,依法予以追缴。遂依法判决梁寿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梁寿龄退出的房产和用受贿款购买的分红型保险,变价后折抵赃款或者财产刑,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非法收受880万元,被判十一年六个月

2005年至2015年,广西水电建设集团原总经理曾宪文(享受副厅级待遇)利用其担任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河水电站工程经理部经理,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副总经理、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钟山至马江高速公路建设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桂梧高速公路钟山至马江段工程结算工作组组长,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胡某某、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等个人和单位,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经纪业务处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5年至2016年,曾宪文非法收受上述人员和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880万元。

▲被告人曾宪文。

曾宪文归案后主动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收受胡某某等人650万元事实;审理期间,曾宪文表示愿意将其名下房产用于退赃。 

法院认为,曾宪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88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曾宪文归案后,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判决曾宪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已查封房产变价后用于折抵退赃款及罚金,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其他查封财物由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编辑丨刘冬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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