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明籍男子李某酒后在公共场所殴打他人、暴力袭击正在值班的辅警及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医护人员。2月20日下午,李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宁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1月30日下午3时许,酒过三巡的李某在宁明县海渊镇新西街花园广场看见与其之前有过矛盾的蒙某某,便回家拿了一把水果刀,再次回到花园广场持刀刺伤蒙某某的右手臂,后又跑到海渊派出所,辅警苏某某对其进行询问时,李某拿刀刺向苏某某,未刺中。随后,李某又逃到新城北街,刺伤正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海渊镇卫生院医务人员翁某某的腹部。
经鉴定,翁某某轻伤二级,蒙某某右手臂的损伤为轻微伤。
2月17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月18日,宁明县检察院予以李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向宁明县法院提起公诉。
2月20日,该案开庭审理,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诉讼参与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的人身健康安全,该案通过法院、检察院、看守所三方远程视频连线的方式进行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李某的行为已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宁明县法院全部采纳了宁明县检察院的指控意见,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
编辑丨贺建东
校对丨雷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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