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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开出租车车门撞伤电动车驾驶员,谁来担责?法院判了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陆某乘坐黄某驾驶的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开车门时撞上了骑电动车路过的刘某,致刘某受伤,电动车损坏。黄某对刘某做出了赔偿,他的出租车被查扣,修车门也花了一笔费用。为弥补损失,黄某将陆某起诉到法院。3月24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经开区法庭一审判决黄某和陆某各担一半责任。

2018年11月的一天,黄某驾车搭载陆某来到南宁经开区一路口。陆某要下车,黄某在网格线违停让陆某下车,没想到陆某在开门时撞上了正好骑电动车路过的刘某。刘某倒地受伤,两辆车不同程度损坏。

交警认定黄某和陆某承担同等责任,刘某无责。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黄某赔偿刘某各项损失850元。黄某的车因为事故被交警暂扣一周,后来修车又花了600元。黄某认为是陆某下车时不注意观察导致事故发生,遂找到陆某,要求对方分担自己的损失,但陆某不予理睬。

黄某将陆某起诉至南宁市江南区法院经开区法庭。法院认为,黄某作为出租车公司的驾驶员,与乘客陆某分别实施了交通违法行为,共同导致该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第4项: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因此,刘某的损失应该由黄某和陆某共同承担。至于出租车损坏的损失,由黄某与陆某各担50%的责任。法院判决陆某赔偿黄某修车费及租车费损失共计720元。


编辑丨贺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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