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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迟延交房,违约金如何计算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读者何先生问:2017年9月30日,我与房开商签订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预售商品房一套,总价款合计189万元。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交付该商品房,同时约定开发商迟延交付该商品房应按已收房款的日万分之五向我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双方同时还签订了一份39页的《补充协议书》,因业务员催促,我没认真阅读就签字了。此后我付清了全部购房款189万元,但直至现在商品房也没有竣工验收交付。现开发商同意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但是按《补充协议书》中第九条约定,即按已交房款的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当时业务员并没有明确告知《补充协议书》中的主要条款,请问开发商应该按哪个标准支付违约金?


林剑律师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本案《补充协议书》第九条中,从原来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变更为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系免除该房产开发公司大部分责任的格式条款,且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何先生注意,该条款为无效。因此,该房产公司应当按照主合同中约定购房款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何先生支付延迟交房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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