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9月18日正式实施。11月11日下午3时许,柳州市水上搜救中心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办法》的基本情况。据悉,柳州是继崇左、钦州、防城港、北海之后,第五个发布搜救奖励和补偿机制的广西地级市,也是西江流域干流首个完善该项机制的城市。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图源:中国新闻网
呼吁救援力量广泛参与
据柳州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柳州海事局副局长韦祖明介绍,柳州市行政区域内水系丰富,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给水上安全带来新的变化。2015年以来,柳州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共接警114次,组织搜救行动147次,成功救助遇险人员710人、船舶70艘,人命救助成功率97.8%,险情处置成功率100%。
近年来,在专业的水上救助力量不足的情况下,柳州市水上搜救中心协调了大量的公务船艇、商船、渔船、社会团体等非专业救助力量参与水上搜救行动。2015至2019年,搜救中心组织协调各类力量参与搜救的船舶近750艘次,其中专业救助船舶约200艘次,社会救助船舶550艘次,占比73.3%,社会救助力量已经成为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
该《办法》的实施,就是为了弥补水上救援力量的不足,鼓励有能力有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参与到水上搜救,提高水上搜救,特别是人命救助的成功率。
奖励3000元至3万元不等
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了解到,《办法》中,对参与特大海(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奖励额度为:集体每次不超过 30000元,个人每次不超过 3000元;重大、较大、一般险情搜救行动依次递减至集体不超过20000元、15000元、10000元,个人不超过2000元、1500元、1000元。
据介绍,该标准接近国家《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重、特大搜救应急行动每次3万、每次4万的奖励标准。该《办法》奖励及补偿标准,结合柳州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奖励标准执行。
一年一评,对象在民间
据柳州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副主任石兴建介绍,根据该《办法》,将每年组织一次搜救奖励、补偿资金的评审和发放。
《办法》规定,奖励的对象为积极参加水上搜救工作,并在现场搜救行动、搜救组织协调和搜救保障(包括医疗、通信、气象、搜救决策支持等)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补偿的对象指由柳州市水上搜救中心协调参与,或自愿参与较大等级以上及社会影响较大、搜救难度较高的一般等级水上搜
救行动的社会救助力量。奖励对象中的集体,不包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定不纳入奖励范围的机构;个人不包括公务员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定不纳入奖励范围的人员。
搜救奖励由参与搜救行动的搜救力量所在的组织或个人提出申请,也可由柳州市水上搜救中心根据搜救力量或个人在参与搜救行动中的表现提名推荐。搜救补偿申请由参与搜救行动的搜救力量所在组织(或所有人),根据上年度实际参与搜救行动的相关情况提出申请,并于每年1月15日前提交申请至柳州市水上搜救中心。
柳州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对搜救奖励推荐和搜救补偿申请组织审核、公示后,进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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