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先生问:
2010年6月起,我在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2019年11月10日发生工伤,经鉴定我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八级。
2020年6月30日我与该公司签订赔偿协议书,约定解除劳动关系。由该公司支付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万元;解除合同后获取一次性医疗补助3万元;签订协议后办理完离职手续,不能再向该公司索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待遇。
现在我认为,当时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所得到的赔偿太低,显失公平,应重新进行赔偿。问是否可行?
林剑律师解答:
而本案中,双方就工伤损害达成的赔偿协议虽具有一般合同的属性,但本案的处理并非针对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是涉及劳动者的生存权益,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本案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明显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使劳动者遭受重大利益损失,构成显失公平。
因此,劳动者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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