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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储银行广西区分行举办《民法典》培训班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为深入学习民法典,弘扬民法典所蕴涵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民法典在邮储银行广西区分行的全面贯彻落实,近日,邮储银行广西区分行连续举办了三期《民法典》培训,培训采取现场与电视电话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培训到各市、县分支行,培训受众超10500人次。

邮储银行广西区分行举办《民法典》培训班。

第一期,邀请到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主任黄志文作了题为《<民法典>合同篇对商业银行业务的主要影响》的讲解,黄律师主要从《民法典》编纂的重大意义、整体架构、通则篇重点条文、合同篇对商业银行业务的主要影响详细进行了解析,并结合法律条文对商业银行常见的合同条款提出了建议:一是《民法典》明确未有效提示或说明的格式条款可不成为合同内容,银行应该尽快梳理当前使用的合同,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作出明显标记提请对方注意;二是指定抵充规则的设置增加了银行回收债权的风险;三是代位权制度中的保全与保存规则完善,有利于银行不良贷款清收;四是债权转让、债务承担、提存、选择之债等规则的修改和完善都对银行有不同的影响,银行要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调整。课程内容紧紧围绕银行业务现状,并提出工作建议,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借鉴意义。

第二期,邀请到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刘敏律师作了题为《<民法典>物权篇对商业银行业务的主要影响》的讲解。刘律师结合执业中常见的动产与不动产抵押、一般保证与等重点问题进行分析解读,提示银行在经营和管理中应当注意的风险点,事前做好防范工作。一是居住权的存在会造成房屋变现困难,影响抵押权的实现,增加债权人尽职调查内容,银行应关注拟抵押的房屋是否设立了居住权。二是《民法典》未规定多个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担保人履行其担保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责任,据此,银行可在合同中明确与其他担保人之间的关系。三是尽管债权有担保,也需关注押品和贷后管理,如押品被执行应及时申报债权,以免担保权落空。四是在保证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否则将对银行的债权产生不利影响。本期内容针对银行关注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讲解,提醒银行业务中的潜在风险,能有效提高分行员工风险规避能力。

第三期,邀请到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黄毅律师作了题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等内容对商业银行业务的主要影响》的讲解,黄律师围绕婚姻家庭编的九大要点、继承编六大要点展开讲述,重点提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即(1)“共签共债”,双方共同签字的债务;(2)“共需共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3)“共用共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对于银行而言,若债务人的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扩大了债务人的财产范围,有利于银行债权的实现,因此,在借贷合同中应要求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避免日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培训最后,邮储银行广西区分行副行长梁玉锦提出了三点工作要求:一要提高政治站位。把学习宣传实施民法典作为推进依法治行的重大契机,将民法典融入日常工作中,把民法典学习宣贯与法治银行建设实践结合起来。二要抓好各条线人员专题学习。各部门、各分行应结合本部门自身管理职责和业务类型,关注与本部门关联度较高的内容;法律事务人员更要充分掌握条文新旧变化,将学习民法典与具体工作相结合,提升民法典实践运用水平。三要增强学习实效。各机构要结合总行和区分行下发的活动方案,扎实有序推进各项任务,确保学习宣传取得实效。

通过连续三期的《民法典》培训,员工更加深刻地认识民法典的有关内容及重大意义,引领大家以身作则,进一步把握好法典的立法精神和核心要义,用贯穿其中的法治思维来依法工作,增强员工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有效提升合法合规办业务、依法循规避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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