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先生问:
我租吕某的房子,租期到今年12月底。这个月初,吕某说房子已经卖给胡某且已过户,让我尽快搬走。但是这个房子我本想购买的,我是否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林树昌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作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吕某已将房屋出售且已办理完成过户登记,你无法再主张他们签订的合同无效且将房卖给你。另外,对于你产生的损失(如需重新寻租的损失、购买其他同等条件的房屋产生的差价损失等),可要求吕某赔偿。建议你就损失金额先与吕某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并提供你有关损失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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