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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4人因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获刑,放生5万尾鱼苗修复水域生态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12月29日,桂林市临桂区法院对4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集中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对4名被告人判处人民币1000元的罚金并承担相应生态修复补偿费用。宣判后的当天下午,4名被告人与法院工作人员等,到临桂区中央公园进行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现场将5万尾鱼苗集中放流。

▲庭审现场。陆露/摄

2020年2月中旬,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布关于2020年内陆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知,明确规定2020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并对此进行宣传和公告。张某某等4人在禁渔期内,分别到临桂区环城水系、临桂区四塘镇相思江自然水域,通过使用“地笼”、“电鱼机”等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被现场查获。

▲4名被告人放生鱼苗。陆露/摄

法院审理认为,4名被告人均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毁坏的生态环境,应当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院工作人员放生鱼苗。陆露/摄

在当日庭审结束后,4名被告人均表示认识到了非法捕捞行为的危害,愿意用实际行动修复水域生态环境。当日下午,他们与临桂区人民法院、临桂区人民检察院、临桂区农业农村局、临桂区水利局的工作人员,到临桂区中央公园集中放流5万尾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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