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担任木材检查站站长等职务,为达到控制销售市场获取非法利益目的,用暴力等手段实施强迫交易……经过近三天的案件审理,12月31日,灌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华、蒋某红、蒋某明3人涉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李某华等3名被告人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庭审现场。 灌阳法院供图
灌阳法院经审理查明,作案时,李某华担任灌阳县林业局黄关木材检查站站长、林业局稽查大队大队长。李某华利用职务之便,与蒋某红纠集蒋某明、赵某(另案处理)等人,为达到控制灌阳县西山、黄关两乡镇木糠销售市场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从2009年至2018年,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先后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李某华、蒋某红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扰乱当地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庭审现场。 灌阳法院供图
灌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华、蒋某红、蒋某明、赵某所形成的多人组织,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共同故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违背他人意志及市场交易过程中自愿、公平原则,强迫他人交易木糠,强迫交易受害人遍及黄关镇、西山乡,时间长达九年,严重侵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经济秩序,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法官表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三名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罚;李某华有犯罪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法官宣判。 灌阳法院供图
法院根据上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蒋某红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蒋某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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