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先生问:
我老家是崇左天等县的。1973年我们兄弟姐妹共同出资由父母申请土地使用权建房,1996年我小弟对该房屋进行翻建,后来我大弟去世,要在屋里安放灵位,小弟不让,我们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兄弟共有,却未得到法院支持,我们还能申诉吗?
赵明堂律师解答:
农村的房地产权利比较特殊,房屋占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对于离开集体经济组织后因继承或者建设的房屋,原房屋所有权和有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继续居住使用,但在原房屋灭失后一般不再享有。
你只能通过亲人之间协商,取得价值补偿或者取得一定的居住使用权。
(南国早报石慧琼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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