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颜强
黄先生问:我家对门业主经常在楼道堆满杂物,多次交涉都置之不理,认为杂物堆在自家门口楼道,没有侵犯任何人,物管多次要求其清理也不听,请问,此业主是否对其他业主共有权构成侵害?
杨华律师解答:《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楼梯通道,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个别业主私自将楼梯通道用于自己堆放杂物,明显是化共有为私有,也是对其他业主共有权的侵害。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月24日(周三)值班律师
赵明堂 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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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