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女士问:
我是一家足疗店的经理,负责招聘工作。去年12月份招来一个女技师,她在工作中烫到了客人的脚。店老板为此花了两万多元,现在让我承担一半责任,从我的工资中扣了一万元。出事后不久,那名女技师就辞职了。请问我该不该出这一万元?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林剑律师解答: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客人到足疗店消费,足疗店安排员工给客人提供服务,客人与足疗店形成服务合同关系。
足疗店应依约定提供服务,且应当确保客人人身安全。足疗店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如果由于员工工作失误导致客人烫伤,足疗店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员工来说,如果由于自己的过错导致足疗店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足疗店可以要求女技师赔偿损失。对于梁女士来说,梁女士只是负责招聘员工的经理,对于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梁女士可以要求足疗店返还这一万元。
(南国早报陆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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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褚瑞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