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蒋文跃
陈女士问:
朋友向我借款用于特色农产品经营,并将他的房屋抵押给我,我们双方约定到期不能还款,房子归我我。请问这是否有法律效力?
单化军律师解答:
你与朋友这种约定属于流押条款,该条款是无效的。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因此你只能就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使债务得到清偿,而无法根据约定直接取得该抵押财产所有权。
6月10日(周四)值班律师
上午:麦鹰雄 广西中善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房屋买卖、房屋租赁、交通事故、离婚、房屋过户登记程序、集体征地补偿、集体收益分配、遗产继承、劳动合同、工伤认定程序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联系电话:151778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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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褚瑞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