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经小飞
曹先生问:
我在一个楼盘买了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今年1月,开发商发函说由于去年疫情和其他不可控因素影响,交房时间需要延期到今年4月份。但现在距离延期后的交房时间已过去两个月,请问能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吗?
刘建鸿律师解答: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的约定。考虑到去年疫情对工程建设确实有一定影响,因此,开发商在原定交房时间的基础上延后三四个月交房,具有正当理由,也属于合理期限。
如开发商能在延期后其承诺的交房期限前交房,不属于违约。如果开发商已对各种可能导致延期的风险、因素进行了综合考虑并决定延期交房,在没有出现新的导致延期的因素的情况下,仍无法在延期后其承诺的期限内交房,则构成违约,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6月25日(周五)值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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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剑 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继承、房产合同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民事合同、山林土地、行政诉讼、医疗纠纷、海事海商诉讼、拆迁补偿、行政听证等。联系电话:18776717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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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