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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法援丨曾承诺自愿不缴社保,若以此为由离职公司会赔偿吗?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世杰

市民小何:2016年我在某公司上班,与公司签订有合同。当时,因为月工资很低,才2000多元,如果要缴纳社保,还要扣除500多元。为了节省,我同意公司不用为我缴纳社保。当时,我在承诺书上签字,承诺由于本人自身原因,不愿缴纳社会保险,为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负。现在想问一下,如果我以公司未为我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有关经济补偿?

林剑律师解答:虽然,《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劳动者为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经济补偿责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你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意识到签署承诺书的法律后果:因自身原因不愿意交纳社会保险费,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现又以公司未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经济补偿金,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得不到支持的。除非你能提供证据证明签署承诺书时,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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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