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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法援丨加建房未见异议,重建时这部分能否要求赔偿?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世杰 实习生韦苏涵

韦女士问:

上世纪八十年代,我申请得到单位集资建设的房屋一套,位于一楼。之后独自在房屋侧边加建了大约40平方米,单位一直未提出异议,我已在此居住几十年,现在单位想要拆除重建,在置换新房屋时未将我加建部分计入置换面积。请问,我是否有权要求单位赔偿?

戴冠媚律师解答:

集资房建设是需要报建的,且由一家到两家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如果未办理相关报建手续,无建筑规划许可证,不符合市政规划的集资房用地则无法获得政府及法律保护。

擅自于集资房旁加建的部分未经上述程序,属于违章建筑,虽然单位一直未提出异议,但不能因此视为单位认可,更不能因此认定为合法建筑。在拆除重建时,只能就具有产权部分面积要求单位给予相应补偿或确定置换面积。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发生纠纷,该纠纷不属于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建议与单位协商解决。

9月1日(周三)值班律师 咨询电话0771-5690678

上午:方潇律师,北京颐合中鸿(南宁)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民事纠纷。手机号码:1807639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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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