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世杰 实习生韦苏涵
9月28日,南宁市公安局朝阳派出所向媒体通报一起袭警案:醉酒男子李某路过交通事故现场,多次阻碍民警执法并辱警袭警,目前已被检察院依法逮捕。
当天上午,朝阳派出所警长闭克法向南国早报记者介绍了案件经过。
8月29日凌晨1时许,南宁市公安局那洪派出所民警和交警支队十大队交警在南宁市那洪大道金阳路口处理一起警情。男子李某酒后骑电动车路经此处时,无故在现场逗留并且大喊大叫。
▲李某酒后骑车在事故现场大喊大叫妨碍执法。
被警方劝离后,李某连续4次返回事故现场,不断阻挠民警对交通事故现场的勘察工作。执勤民警再三劝说,李某仍情绪激动,并不断挑衅以阻碍民警执法。
▲被劝离后李某再次回到事故现场大闹。
当民警要将事故车辆拖走时,李某直接冲上前去,坐在事故车辆车头,并拉扯交警身上佩戴的执法记录仪,结果被警方当场制服。
鉴于李某故意妨碍警方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派出所民警将他带上警车返回派出所接受调查。不料,行驶途中,乘坐于后排的李某突然一脚踢中驾车民警的手臂,导致车辆方向盘瞬间失控,车辆因此偏离行驶方向,险些酿成事故。
▲坐在后排的李某一脚踢在开车民警的手臂上。
闭克法说,案件移交给朝阳派出所后,民警依法对嫌疑人李某进行了讯问。李某对自己酒后妨碍警方执行公务、袭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了解,2017年李某曾因在酒吧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2日的处罚。从此,他便对公安机关怀恨在心,想借此次机会闹事、发泄。
警方表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涉嫌袭警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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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文图像资料皆由警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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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实习编辑 李思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