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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规章设定罚款限额新规:规章设定罚款上限为20万元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郭燕群

9月28日下午,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规定适当提高了自治区政府和设区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设定罚款限额,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一般行为和特殊行为设定罚款数额作出规定。

1996年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简称“旧规定”)中,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规章设定罚款上限1万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规章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5倍;没有违法所得的,规章设定罚款上限5万元。

旧规定实施至今已有25年,其间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行政管理客观环境已发生较大变化,执法部门普遍反映上述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取证困难、操作性不强的问题,罚款限额过低难以达到应有的惩戒目的。因此,这次修订,规定对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作了适当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新修订的规定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同时结合广西实际,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其数额不得超过5万元;但是,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等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

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政府规章制定权。对此,新修订的规定也明确,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同一行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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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