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世杰
韦女士问:为了买房,我前段时间与自称南宁某中介公司的杨某联系。对方每次与我见面都穿着某居公司的工作服,后到门店签协议时,该门店招牌也写着某居房产。签完合同,我才发现杨某在协议上盖的章不是某居公司的章,而是不知名的别家公司的章。我交了60多万的购房款,至今没拿到房,杨某还跑路了。我找某居公司,对方说杨某的门店是加盟店,钱不是他们收,他们不负责。请问,我能要求某居公司还我购房款吗?
吴艺霞律师解答:虽然加盟店与房产中介公司是不同法律主体,财务相互独立,但是某居公司同意加盟店使用自己的专用商标、店头招牌、员工制服等,使消费者在主观上留下是某居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的印象,而且消费者自始认可的是某居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居间行为,即便某居公司未与消费者签订协议,但其疏于管理加盟店的行为,是造成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失的原因之一。因此,某居公司应当跟加盟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共同向消费者返还购房款。
10月18日(周一)值班律师
咨询电话:0771-5690678
上午:麦鹰雄律师,广西中善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房屋买卖、房屋租赁、交通事故、离婚、房屋过户登记程序、集体征地补偿、集体收益分配、遗产继承、劳动合同、工伤认定程序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手机号码:15177820628
下午:吴永超律师,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擅长民商法律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等法律业务。手机号码:18277112218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编辑 刘冬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