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石慧琼
兰先生问:我与某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了6万元装修款,有售楼部的收款收据,也有装修公司的收据盖章,约定交房装修用于经营酒店,但未签书面装修合同。两年后到交房时间,开发商资金链断裂,交房遥遥无期。请问,我能要求返还装修款吗?应是哪一方返还?
王秋明律师解答: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确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应据实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返还装修款,双方根据权利义务关系,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补偿责任。本案中,开发商参与该装修合同,应与装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0月21日(周四)值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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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刘颖(见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