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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法援 | 财产不足执行难,能否申请追加公司股东或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罗贝尔

李小姐问: 

2019年,我向法院起诉某公司,要求支付未结清的货款,该案胜诉,但公司没有履行法院判决。于是,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执行后发现该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我能否向法院申请追加公司的股东或出资人为被执行人,以便执行本案?

韦英梅律师解答:

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当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司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依据《最高法发布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李小姐作为申请人,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经法院强制执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已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李小姐可以申请追加某公司的股东或出资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承担责任。

值班律师:北京嘉润(南宁)律师事务所 韦英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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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黄叮佳(见习)

校对 胡来彦

责编 唐海波

审核 佘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