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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岁女子工作中猝死,劳务协议写了“工伤免责”?法院:无效!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斯
通讯员:邓蔚长

56岁宿管阿姨(农村户口)上班仅两个月,在巡查宿舍时突然晕倒猝死,后被认定为工伤。公司称,双方在劳务协议中约定“工作中出事自己负责”,公司不应担责,遂诉至法院。近日,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认定,免责条款违法无效,经调解,由公司补偿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两年前,56岁的吕女士到某物业公司做宿舍管理员,双方签订了《劳务协议》,约定公司不用为其交社保,“工作中出事自己负责”。上班刚两个月,吕女士在巡查宿舍时突然晕倒,抢救无效去世,死因为猝死。

超龄务工猝死引发争议。

事后,吕女士的家属申请工伤认定,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属于工伤。某物业公司不服,起诉到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公司称,双方“签了协议不应担责”。法院认为,双方虽约定“不享受工伤待遇”,但该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不予支持。一审驳回了某物业公司的诉求。该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法院经过调解,由某物业公司补偿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双方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为何宿管阿姨还能被认定为工伤?主办法官表示,是因为吕女士是“超龄进城务工农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若在工作时间、岗位因工伤亡,即使未建立劳动关系,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吕女士未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其“农民工”身份叠加超龄未退特征,构成法律特殊保护情形。

现实中,有不少单位会返聘已退休人员,对银发劳动者,一些用人单位会事先签订“免责”条款。法官表示,一些免责条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应摒弃。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时,需明确劳动保护、报酬支付等条款,避免使用“免责声明”。对于已经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等方式为超龄劳动者投保,分散用工风险。同时,针对老年劳动者体能特点,提供适应性岗位及定期健康检查。

对银发劳动者,用人单位可购买“雇主责任险”分散用工风险。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编辑 戴昕明

校对 韩冬

责编 唐海波

审核 李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