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斯
餐饮店往停在人行道上的“电驴”投放广告单被处罚5000元,是否适用“首违不罚”?5家木业公司因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被罚108万元,罚款能否免除?1月5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涉企行政审判典型案例给出了答案。
案例1:
往“电驴”投广告单被罚,适用“首违不罚”
某餐饮店员工往停放在人行道上的电动自行车投放广告单,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发现后,认为该餐饮店违反了广告法第43条规定的“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向其交通工具发送广告”,并对该餐饮店处以5000元罚款。该餐饮店未缴纳罚款,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查发现,某餐饮店虽有违法行为,但是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在被查获后当场收回广告单,符合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的“首违不罚”条件。据此,法院书面建议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重新评估对某餐饮店予以罚款处罚的必要性。
经重新审查评估,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撤销原处罚决定,改为对某餐饮店开展“专题法治教育”。在接受教育之后,某餐饮店承诺以后将依法经营,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典型意义: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避免“小过重罚”。法院通过制发意见函的方式,推动行政机关自行改变行政行为,也为非诉执行案件适用“首违不罚”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
案例2:
协议履行起纷争,行政机关代付农民工工资
某公司中标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旱改水项目工程,并按约定将旱地改造成水田。由于合同部分条款约定不明确,加之部分政策已作调整,导致双方对协议的履行产生争议。为了追讨拖欠的工程款及违约金,某公司将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诉至法院。
案涉纠纷影响该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并对农田春耕造成影响。法院依托当地行政争议调解室,启动诉前联动调解机制,组织各方一并对案涉争议及相关民事争议进行调解。
调解团队提出先行解决农民工工资的“分步走”调解方案,先由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该公司向52名农民工发放167万余元的工资。该方案获得各方支持,为行政争议的化解打开良好局面。
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公司同意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期付款,并免除逾期付款违约金1800万余元。
典型意义:
依法纠正行政协议领域“政策不延续、承诺不兑现”等失信行为,是行政审判推动诚信政府建设的职责使命。该案中,法院充分借助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发挥“桥梁”作用,以解决合理诉求、规范行政执法、预防纠纷产生为导向,推进涉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案例3:
108万元罚款分期分批履行,5家木业公司心服口服
某泰木业公司等5家木业公司,因生产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构成“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某市生态环境局对这5家木业公司分别处以罚款,罚款金额共计108万元。
某泰木业公司等5家公司不服,分别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以“面对面”调解会的形式,向企业负责人详细释明行为违法性及可能造成的危害,明确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向相关部门说明企业当前的经营困难,逐案沟通分期缴纳罚款、延长整改期限等事宜。
经多轮协调,某市生态环境局同意5家木业公司分期分批履行罚款义务,5家木业公司则承诺在履行期限内加快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确保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法院同步出具调解书确认调解结果,5起涉企环保行政处罚纠纷案件得以全部化解。
典型意义:
该案采用“行政争议多方调解+府院协同”模式,既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定要求,又为案涉企业争取分期缴纳罚款缓冲期,以避免加重经营负担,实现“处罚落地、企业存续、环保达标”三重效果,有效平衡环境保护与企业发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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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颜梦
校对 麦雪莉
责编 唐海波
审核 胡志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