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号有特色

南国早报

ngzbnews

南国微生活

nanguowei

南国小记者

ngxiaojizhe

南哥城知道

ngloushi

广西高院发布5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来源:广西高院 发布时间:

典型案例一

庄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庄某某与他人商议后,同意帮助销售一批“小水鸭”,并将“小水鸭”送往其位于东兴市东兴镇的住处存放。2024年6月,庄某某接他人通知将39只“小水鸭”装筐运输至汽车站,交由客车托运。该客车经过东兴市江平镇横江边境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之后,民警在庄某某的住处将其抓获,查获“小水鸭”127只。经物种鉴定,查获的166只“小水鸭”均为雁形目鸭科栗树鸭,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二级保护动物。经评估,166只栗树鸭共价值41.5万元。广西陆生野生动物救护研究与疫源病检测中心对绝大多数涉案栗树鸭进行救护后成功放生。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庄某某赔偿栗树鸭救护费用、生态环境受损费用等。

裁判结果

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庄某某受他人指使,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认罪认罚,且被查获绝大多数涉案栗树鸭进行救护后成功放生,决定对庄某某减轻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检察机关提出开展替代性生态环境修复的意见,将本案的生态环境受损费用于维护红树林生态系统。经人民法院聘任的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对替代性修复方案反复论证,认为红树林作为栗树鸭的主要栖息地,替代性修复方案具有极高的可行性,可改善栗树鸭生存环境,又能保护好红树林海域生态。依法判决庄某某赔偿救护费用给救护机构,赔偿生态环境受损费用交由广西北仑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用于开展替代性修复,维护保护区内红树林生态系统,并当庭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宣判后,庄某某服判,表示不上诉。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例是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犯罪行为,促推鸟类生境修复的典型案例。广西北仑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我国大陆沿海连片面积最大的海湾红树林,是我国唯一的边境红树林保护区,是国际重要鸟类迁徙路线亚洲东部沿海迁徙路线和中西部利亚-中国中部迁徙路线的交汇点。目前记录有黑脸琵鹭等318种鸟类迁徙在此停歇补给,约有栗树鸭、白鹭等130种鸟类生活于此。本案中,人民法院从保护栗树鸭生境,助力种群复壮的根本目的出发,由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持,论证检察机关提出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确定修复范围和内容、赔偿数额等,将保护野生动物本身拓展至保护动物生存环境,既一体保护栗树鸭生长的红树林滨海湿地生态系统,又考虑刑事被告人实际情况。在修复过程中,由检察机关、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监督,保护区组织开展修复措施,结合自然演替,推进红树林滨海湿地生态系统整体恢复。

典型案例二

李某、杨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自2017年开始,被告人李某从杨某某等人处非法收购砗磲、珊瑚及其制品,并出售给他人从中牟利。2023年6月,公安机关在南宁市江南区某根雕艺术馆抓获李某,现场查扣砗磲、珊瑚及其制品18件。经鉴定,扣押的砗磲、珊瑚及其制品中有6件为双壳纲帘蛤目砗磲科大砗磲贝壳或者贝壳的制品,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一级保护动物;10件为双壳纲帘蛤目砗磲科物种贝壳或者贝壳的制品、2件为珊瑚纲石珊瑚目物种及珊瑚纲软珊瑚目笙珊瑚科笙珊瑚,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二级保护动物。上述砗磲、珊瑚及制品价值9.8万余元。本案砗磲及制品造成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为8.5万余元,该次鉴定费用0.6万元。杨某某因本案犯罪于2024年1月11日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裁判结果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收购、出售砗磲、珊瑚及其制品,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李某、杨某某的行为破坏海洋生物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杨某某因本案犯罪行为已被其他法院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作为共同侵权人,在本案中亦应当对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及其鉴定费承担民事连带责任,并公开赔礼道歉。李某自愿认购海洋碳汇(蓝碳),用于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依法从宽处理。宣判后,李某、杨某某服判,表示不上诉。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探索适用蓝碳认购的特色司法执行方式,推动海洋生态环境修复,为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典型案例。蓝碳是海洋和沿海生态系统中通过海洋生物及活动吸收并固定储存的碳,主要储存在红树林、珊瑚、海草床等滨海生态系统以及砗磲等贝类、大型藻类生物之中。由于非法交易利益的驱使,猎捕、杀害珍贵、濒危海洋动物的行为时有发生,危及海洋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平衡。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李某刑事责任,并督促其修复生态环境。由于被告不具备修复海洋生态环境的能力,人民法院引导其自愿认购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钦州市孔雀湾片区金鼓江沿岸部分区域新造红树林产生的碳汇,通过海洋碳汇认购的方式履行修复责任。2025年,钦州市孔雀湾生态修复项目荣获联合国“海洋十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大赛重点项目奖。

典型案例三

陈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平南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为提升公司的营业额与经济效益,通过非法渠道购置作弊器,并指使公司工作人员在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环节,通过屏蔽、干扰车辆原始数据信息的方式篡改检测数据,并出具排气污染物检测合格的证明文件上传到监管系统进行审批,致使2000余辆本应未达标的机动车通过环保检测,违规取得“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严重扰乱机动车排放检验市场秩序,对区域大气环境造成潜在污染风险。

裁判结果

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检测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有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仍指使他人实施作弊行为,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应予严惩。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后果,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宣判后,陈某某服判,表示不上诉。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典型案例。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大气污染和温室气体的主要来源之一。据生态环境部2025年统计,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中,一氧化碳占53.11%,氮氧化物占32.3%。因此,改善空气质量、应对气候变化必须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而机动车尾气排放的检测是控制尾气的关键环节,其检测数据是生态环境监管和执法的重要依据。严厉打击机动车检测数据造假行为,对打赢蓝天保卫战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涉案单位主要负责人员,让违法者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向社会表明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检测数据造假行为的决心,对其他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起到警示作用,推动提高行业自律与规范经营。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行业管理漏洞,人民法院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治建议,促进大气污染综合防治。

典型案例四

某环境研究所与梧州市某不锈钢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原告某环境研究所以被告梧州市某不锈钢公司在2019年至2022年间长期违法排放工业废气、破坏生态环境等为由,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经法院依职权调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复函称该公司已完成责令整改事项,且该局聘请的专家组评估鉴定,确认该公司造成的大气污染环境损害量化数额为46万余元。诉讼中,该公司已不存在有组织废气和无组织废气的违法排放行为。

调解结果

原告某环境研究所与被告梧州市某不锈钢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确认梧州市某不锈钢公司已停止侵权、消除危险,无废气违法排放行为;该公司应赔偿本案大气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失46万余元,以技改投入抵扣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按其向梧州市生态环境局递交并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方案》,投入预估费用700万元,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造后满足超低排放的各项污染物控制指标要求,并接受社会监督;某环境研究所为诉讼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由该公司承担。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由社会组织提起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通过“技改抵扣”方式实质性化解纠纷的典型案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不仅是追究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更重要的是督促引导侵权人实施生态环境修复,鼓励企业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道路,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的专业意见,发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的专业优势,严格核定涉案企业整改的真实性、达标排放的科学性及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丧失等可量化损失。在确保涉案企业已完成整改、履行了法定强制性环境保护义务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创新运用“技改抵扣”于调解之中,将企业在整改完成、达标排放后投入的环保技术改造资金用于抵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环保技改投入,促推企业从“被动受罚”转变为“主动治污”,实现资源利用率更高、污染物排放量减少等效果,是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与经济高质量发展协同并进的生动实践。

典型案例五

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诉某县自然资源局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某石灰石矿在2021年5月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未按要求开展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某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至2023年向该企业发出四次督促通知,但该企业未整改到位。2024年8月,某县人民检察院向某县自然资源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完成到期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某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10月、2025年3月两次书面复函称已采取督促责任人履行修复义务等措施,生态修复责任面积约23公顷,完成复绿1公顷。2025年4月、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应急管理厅将某石灰石矿列入未实质消除边坡安全隐患整改清单并委托编制了边坡整治方案。2025年6月,检察机关测量发现该矿山仍然存在未完全修复的状态。诉讼中,人民法院聘任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参与调查,提供咨询意见。

裁判结果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某县自然资源局具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的监管职责。某石灰石矿未按规定期限完成治理工程,某县自然资源局虽责令其限期履行复垦义务,但未采取有效监管措施,致使矿山地质环境长期未得到修复,边坡安全隐患未消除,属于未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判决责令某县自然资源局继续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宣判后,某县自然资源局服判,表示不上诉。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例是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行政监管职责的典型案例。我国高度重视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首次设立“矿区生态修复”专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是修复矿区生态环境,维护矿区生态系统稳定,促进矿区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必要措施,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本案中,人民法院聘任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协助查明案件有关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等专门性事实。咨询专家客观、中立的参与现场勘查、开庭审理等审判环节,并围绕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措施、完成情况等提供咨询意见。法院运用“法定职责+履职行为+修复效果”的判断标准,审查检察机关诉请,查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定职责及其具体履职情况,客观分析咨询专家提供的修复效果意见,依法裁判督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尽责履职,彰显了人民法院推动矿区生态修复精细化监管,服务保障矿业高质量发展的担当作为。


编辑 黄璐露

责编 杨双竹

审核 段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