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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哀!广西交管局原局长受贿1174万,儿子协助贪赃被判四年

来源:南国早报 发布时间:
记者2月6日从相关部门获悉,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已对韦晓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韦晓系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交通警察总队)原局长(总队长)韦宁贤的儿子,法院查明韦晓参与了其父亲的部分受贿行为并予以协助。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韦晓的父亲韦宁贤(另案处理,已判刑),其担任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交通警察总队)局长(总队长),全面负责交警总队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包、车辆上牌、消除汽车违章、开办驾校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郑某等人给予的402万元。在收取上述402万元中,韦晓参与了部分行为并予以部分协助。

另查明,2016年9月,韦晓退出赃款20万元。

法院认为,韦晓伙同国家工作人员韦宁贤,利用后者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晓参与三起受贿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与父亲韦宁贤受贿数额合计为402万元。

韦晓在检察机关主动供述了检察机关移送线索和掌握受贿线索以外的本案三起犯罪事实,并能够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因移送线索和已掌握的受贿线索与韦晓无关,韦晓对三起受贿事实的主要部分均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本案三起犯罪事实中,韦宁贤对犯罪行为的实施起到主要的、决定作用,韦晓虽然起到一定的协助作用,但其本身不具备相应的职权,所起的作用在三起犯罪中均较小,属作用较小的从犯,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法院遂以受贿罪判处韦晓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另据了解,对于一审判决,韦晓曾提起上诉,但后又撤回。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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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宁贤
获刑十五年
2017年8月,南宁市中院对韦宁贤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韦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法院认定,韦宁贤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2097.062万元,其中索贿1040万元。韦宁贤个人受贿所得1174万元。


来源 | 南国早报记者 蒋文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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