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为维护消费群众的健康安全,保障群众的消费品质,3月13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朝阳智慧商圈消费者权益保护巡回法庭,就该院受理的消费维权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和联合调解。其中,不少消费者的全部诉请获得了法院判决支持。
当天上午,宣判的案件主要涉及食品标签标识问题和生活用品消费欺诈问题。
在一起吉林省某公司销售的泡酒料被诉不符食品安全标准案件中,兴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销售的泡酒料标示了虚假的制造商和厂址,违规添加了不应在普通食品生产中使用的药品,不符合现行食品安全标准,且又未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兴宁区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向原告退回购物款60元,支付赔偿金1000元,并赔偿运费10元。
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某通讯经营部被诉销售二手苹果手机。兴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经营部出售给原告的苹果手机不仅有外包装盒,附带《合约购机服务协议》、手机套、手机钢化膜、充电器、耳机和保修卡,《合约购机服务协议》还载明了原告所购手机为高端机,该经营部未能举证证明已告知买家自己所售手机为二手机,应认定买家所购买的涉案手机是一般消费者所理解的新机。且经营部虽主张涉案手机的销售模式是“充值话费赠送手机”,但经营部并非手机通信运营商,也没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与通信运营商存在合作关系。兴宁区法院由此认定某通讯经营部的营销行为存在虚构、隐瞒事实的情形,属销售欺诈行为。最终,该院依法判决某通讯经营部向原告返还购买手机的货款3560元,赔偿损失11400元。
来源 | 南国早报记者 彭宁莉 通讯员 潘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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