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南宁市武鸣区的梁某,通过微信转发暴恐血腥视频博“眼球”,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近日,南宁市中院对该案进行宣判,一审以宣扬恐怖主义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8年8月8日前后,梁某在其加入的一个微信群里看到一些恐怖分子枪杀和砍人的暴力血腥视频。为博取“眼球”,梁某将其中的4个载有恐怖主义内容的视频转发给微信好友和自己管理的有174名成员的微信群。2018年9月7日,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梁某明知是载有恐怖主义内容的视频,仍通过转发的方式宣扬恐怖主义,其行为构成宣扬恐怖主义罪。综合考虑梁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主审该案的法官提醒,宣扬恐怖主义罪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网络不是“法律盲区”,网络空间也并非法外之地。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近几年利用网络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案件时有发生。公民在使用网络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坚决抵制传播暴恐信息、极端思想等不良信息,切不可因为好奇、炫耀而宣扬恐怖主义资料导致自己锒铛入狱。相关监管部门也应肩负起网络治理的责任,挤压暴恐信息、极端思想赖以生存的空间,共同营造健康的网络空间环境。
编辑丨莫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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