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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为优化营商环境立法,新官不理旧账将追责

阅读数:7812 发布时间: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在下一步立法中,还准备增设“跨省域优化营商环境协同发展”的相关规定。

优化营商环境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作为保障,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和支撑。近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获悉,为把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广西也正在制定优化营商环境的地方性法规。

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一审,正公开向社会征求立法建议。条例草案将对上位法的规定进行细化,并突出广西地方立法的亮点。

破解融资难融资贵,规范涉企收费

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对国民经济持续、平稳、快速发展意义重大。自治区人大在对中小企业促进法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中小企业反映最大的问题就是融资难、融资贵,这也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制约性因素。

条例草案拟规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降低服务成本等,降低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融资成本。这意味着,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已非鼓励性的规定,而是一项硬性要求,针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最大问题将作出实质性规定。

针对涉企收费不规范的现状,条例草案拟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清理不合理涉企收费,针对不同服务收费项目,拟规定不同的管理要求。条例草案还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领导职责。

同时,拟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激励问责机制和容错机制,拟建立营商环境评价和优化营商考评制度。

划出“安全尺度” 明确政商交往行为准则

目前,对与企业打交道的基层干部来说,和企业走得太亲近,担忧违反廉洁规定;与企业保持距离,企业又会认为是有意竖起沟通的屏障,将会办事难。制度界定不清晰,不仅影响干部与企业的沟通联系,更会因为“怕担责”影响经济发展。

为打造阳光的政商环境,条例草案拟对如何加强政企沟通关系进行了规定,列举了7种方式作为行为准则和依据。政企交流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哪些要保留,一目了然,为政商交往划出“安全尺度”。

条例草案拟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可以通过7种方式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建违约失信责任追究机制,树立地方政府诚信

地方政府的诚信程度直接影响营商环境的优劣。针对目前存在的政府新官不理旧账、承诺不兑现等问题,条例草案拟建立政府违约失信责任追究机制。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比,自治区这次立法拟更细化和具体,包容和应对的情形更多。

比如,条例草案拟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政府违约失信责任追究机制。此外,还应当严格依法依规作出政策承诺和签订合同、协议,不得违法违规承诺优惠条件;

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合同、协议,不得以规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改革、部门或者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由此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条例草案还明确,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和合同协议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市场主体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公平合理补偿。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失信违约损害营商环境被司法裁判、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的,相关信息应当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监督问责,7种情形将从重处理

目前,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上位法没有区分情节轻重,一概处理。这次立法,在上位法的基础上细化规定,拟增加十几项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的行为和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其中拟从重处理情形有7种。

此外,对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取费用、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责任追究,也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将作拓展规定。

优化反馈机制,不让投诉石沉大海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副处长甘杰升介绍,上位法规定要建立投诉及处理机制,但怎么投诉和处理,谁来协调处理,并没有明确。下一步在立法中,将考虑确定综合协调部门,明确受理结果的告知途径、答复时间等等,不让投诉石沉大海。

此外,为减少企业办事程序,避免重复工作,条例草案将进一步完善规定,对已经在政务服务机构、有关部门提交纸质材料的事项,不得另行再要求在网上进行补充。在下一步立法中,还准备增设“跨省域优化营商环境协同发展”的相关规定,保障不同地区之间的生产要素能互相流通、资质互认、社保接续等等,进一步加强区域合作。

建立政企沟通机制7大沟通渠道

1.在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与企业交流

2.组织企业家座谈,通报经济运行等情况

3.邀请企业家开展调研,了解行业发展现状

4.组织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旨在推广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的展销会、推介会等经贸交流活动

5.组织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相关人员参加政策宣传、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

6.应邀参加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座谈会、年会等活动

7.组织或者应邀参加旨在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其他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参加或者组织上述活动,应当遵守住宿、交通、就餐等公务管理有关规定,不得接受馈赠。

损害营商环境7种从重处理情形

1.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2.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处理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者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

4.打击、报复、威胁投诉举报人、办案人、证人的

5.与违法人员相互勾结,包庇、纵容违法的

6.枉法办案、徇私舞弊的

7.其他依纪依法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编辑丨陈程 实习生 庞力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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